同居关系破裂后,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由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