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 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 3、如果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交强险标准:交强险新车第一年:950元,新车是按月份交税的,第二年你没出险的话,交强优惠10%,第二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20%,第三年没出险的话,交强险优惠30%。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无照驾驶醉驾的处罚标准: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为了方便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双方更快地达成相关权利义务而设定的一份简易协议书。一般用于普通损失小、无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
对交警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
逆向行驶违章的处理:驾驶机动车逆行,扣三分,罚款200元。后果: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直接扣除12分。而且不会根据客观情况的改变而有所宽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醉驾没有必要请律师,事实清楚就是醉驾,没有造成后果最多6个月拘役。醉驾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都判处拘役,请律师或是委托亲朋辩护也没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章掉头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酒驾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醉驾: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法律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
驾驶员饮酒交强险不赔偿,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将肇事车辆暂扣,在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肇事方不及时支付赔偿,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车辆,防止车辆被肇事人提走; 2、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聘请律师调查肇事人的财产情况,并申请法院予以诉前财产保全; 3、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供与被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4、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前要大概计算肇事方应当赔偿
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