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