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到路边停的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来认定双方责任。 双方责任首先取决于电动车与汽车停放位置是否适当,如果对方是违章停车,有可能是有责任的 第一,要看那车停的位置是否可以停车;如果不可以,机动车可是主要责任;因为在中国道路安全法是照顾行人和非机动车的。 第二,那车停放是否停稳,如果车还在动的话,可以认定为是道
电动车撞了人被扣了当然可以取出,携带开具的罚单缴纳罚款之后,凭收据到车管所即可取出被扣的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电动车走机动车道被撞,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来认定双方责任,只有一种情况,机动车不需要承担责任,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
电动车相撞,一方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来认定双方责任。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
电动车与货车车祸报案时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电动车载人撞人被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来认定双方责任。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一、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不服责任认定的,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与逆行电动车相撞,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
电动车肇事逃逸不承认,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电动车直行与汽车左转弯相撞,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电动车直行与拐弯机动车相撞,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是电动自行车,由汽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电动机动车,电动机动车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
电动车直行与过马路的电动车相撞,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来认定双方责任。 一般来说,责任的承担依据是否按照交通指示灯行驶来划分。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电动车直行撞到左拐车,应当及时报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是电动自行车,由汽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电动机动车,电动机动车全责。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