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短期公司债券与其他种类的公司债券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期限上,正如字面意思期限较短,但这并不妨碍它的性质,鉴于短期公司债券的社会中的比例较大
证券公司融资方式是指证券公司筹措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即证券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权融资 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2、债务融资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
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和中国人大在2015年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这次修订案的十大看点是: 看点一:明确注册制程序 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看点二: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看点三: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看点四: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看点五:取消七类行政许可。 看点六: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 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包括证券监管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参与者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证券法》以调整证券交易关
金融负债一般包括短期和长期借款、应收债券以及应付票据等。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私募基金可以发行类信托产品,信托是私募基金的一种,而信托类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在我国就其风险性来说还是比较小的,但是信托和私募基金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的。 私募基金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1、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 2、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
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且属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存款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问题都规定于《存款保险条例》中。具体制度或者法律关系主要有: 1.《存款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
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方法如下: 1.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接收校验通过《信息表》; 3.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分为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的管理办法有: 1.《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1. 2.《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