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劳动合同需要按手印不是必须,但是可以按手印,现在签名很容易进行伪造,手印可以指纹识别,防止伪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在共同阅读并知晓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后,在劳动合同文本最后的签章确认处签名或盖章才发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劳动合同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要求按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条件下确定劳动报酬是有先后顺序的。即: 1、双方协商; 2、集体合同规定; 3、同工同酬; 4、国家规定。 此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此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
单方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无论是不是在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成立的,均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带薪年休假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职工的年休假问题也是属于劳动争议,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要,如果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划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凌晨上班遇车祸一般是可以算工伤的,只要该上班时间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