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扣押半个月工资,单位违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新入职的员工年休假有以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未续签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终止,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续签,第二个月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不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是对方全责,完全可以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因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对方是全责的条件下,应该由其支付误工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要补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不可以。没有误工证明是不可以索赔误工费的。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收入状况证据,误工时间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正式员工入职合同包括的条款: 1、入职协议的期限。指入职协议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入职协议的有效期限。 2、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 3、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5、劳动纪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裁员的注意事项: 1、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 2、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有被原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
退休老人的误工费问题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退休后没有被反聘聘任等参加社会劳动就不需要赔偿误工费,反之,就要视老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是要对方进行举证证明。 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