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未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停缴社保。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停止交社保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当事员工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7岁不算童工。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少年工人。 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
工伤鉴定需要以下材料,这些材料办理程序有: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直接到申请工伤鉴定的部门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社保部门会出具相关认定,劳动者需要保管好该认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直接向工伤治疗机构索要,一般医院会直接给患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单位随意降低工龄工资肯定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工作岗位,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报酬。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员工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单位没有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况: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
工人上班生病,工厂负不负责需要看工伤鉴定的结果。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导致员工官司败诉的三大原因 原因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原因二:告错地方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原因三:混淆劳动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不齐,人社局会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一般来说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如下: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急救车接送记录;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期限,并无其他法条规定该申请期限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因此,应当认定1年的申请期限属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不论存在何种原因,起诉的时间明显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其申请不应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