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判拘役算前科。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批捕申请救济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
法院公开审判的例外主要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
监视居住移送审查起诉会一般需要六个月的完成。监视居住后多少天起诉法律没有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申请侦查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一份。 2、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般情况下,当案件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会在7天内决定批捕。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难办,可以向上级申请批准延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有: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特点如下: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帮助电信诈骗犯取现钱的取款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是看取款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 若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帮助取款的,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反之,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