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有: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