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补充侦查是叫退侦的,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
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别自首制度,是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 【法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为共犯: 一、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
诈骗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在量刑判刑时会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由于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导致被拘留人员肖像权受到侵犯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人员主张赔偿; 或者请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当然,办案人员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合理使用被拘留人员肖像的,不构成侵权,其不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开车故意撞人,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区别为,过失犯罪可以预见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的情况是: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 2、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等。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打架斗殴我方已构成轻伤已经触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能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作为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判决的情节。打架的双方都是轻伤的,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后双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