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具备。 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这个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 或者说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那么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分则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这个当场劫取财务应该是定抢劫罪。 那么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这个应该定敲诈勒索罪。 因此说正确区分这个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给付财务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入室盗窃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
根据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判断间歇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应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 1、医学标准。即从医学上,实行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是否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且处于发病期,而不是彻底缓解期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即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其在实使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办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
被告人无罪辩护包括: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刑事辩护的方式有: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人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 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是: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剥夺政治权利有如下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