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最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程序或方法有: 1、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判缓刑的法定条件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3、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
诈骗金额达到十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是: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还要对其他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即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聚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