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诈骗数额2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其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私刻公章罪的犯罪构成条件规定是: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自首的量刑的原则是: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
盗窃罪的一般从重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罪;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 3、多次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5、盗窃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犯过盗窃处罚一定时间内又犯罪的; 7、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
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是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规定是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有下列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
牵连犯的意思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过失犯罪不可以成立未遂犯,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
微信上骗了300块钱不算犯罪,并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微信上骗了300块钱不算犯罪,并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名下什么都没有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