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方法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偷税漏税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遭受到非法集资如果不报案的,公安机关就不知道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主犯是三年以上量刑,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具体怎么量刑要根据案情以及从犯的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
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投资取得股权的,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投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既不批捕也不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是不会进行判刑的,如果不起诉,通常都是没有构成犯罪的,这个时候就不会进行判刑了,如果进行批捕,那么犯罪情节可能会比较严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二者区别如下: 1.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民事赔偿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1.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犯罪的定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根据《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