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
拆迁补偿是按房产和地产的数量进行的,我国拆迁法律体系中没有对残疾人的特殊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
关于国家征地果树赔偿标准的问题,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 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 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 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 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1、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人口数的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多不超过十五倍。 3、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费的标准。 (1)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 (2)成长期的农作物
不论是在《婚姻法》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 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
根据相关政策以下几种农村违建不用拆除的建筑是: (1)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一户多宅的可以进行具体分户的,多余的宅基地不予回收。 (2)对农业发展大有益处的违章建筑可以暂不拆除。 (3)是农民唯一的,但是属于违章乱建的住所。此类宅基地有一个要求,就是建筑面积小于贫困住房的标准。 (4)隶属于一些宅基地的附属建筑物。 (5)一些缺少相关证明的工业房产。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
土地使用证的分为: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
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土地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几种: 1、招标方式是指土地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 2、拍卖方式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较高者(竞买人) 3、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者(出
司法强拆不违法,暴力强拆违法。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