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可以向登记中心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划分: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
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的流程: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专利出资协议不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下: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
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
盗版侵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盟商标不合法被撤销,能要回加盟费及要求赔偿损失。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 二、将和名牌相近的包装、商标标示等申请外观专利。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