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内容,如需要调整劳动报酬; 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除法定事由外,原则上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进行。 对于特殊经济困难时期,为了稳定公司、避免和减少裁员,政府部门也会允许公司依法采取减薪措施,但原则上仍然需要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或者劳动者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内容,如需要调整劳动报酬; 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除法定事由外,原则上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进行。 对于特殊经济困难时期,为了稳定公司、避免和减少裁员,政府部门也会允许公司依法采取减薪措施,但原则上仍然需要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或者劳动者
不能,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不能,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调整劳动管理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调整劳动管理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员工因工作而感染新型肺炎,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
员工因工作而感染新型肺炎,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
可以延期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可以延期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