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的定价方式是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各地企业复工时间推迟此期间工资的支付方式是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1月 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新冠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或服务不能随意涨价,定价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需要准备的材料有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冠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或服务不能随意涨价,定价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
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导致高速关闭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运费的运输企业可以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因疫情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不发不合法,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
受疫情影响传统行业前期股权投资方要求提前退出或履行对赌协议应对措施有企业需要探索多元化发展途径及线上业务模式,及时对未来发展前景作出预判,积极与投资人协商战略发展调整方案,协商延长退出期或修改对赌协议。考虑到当下投资环境,新项目投资趋势进一步走低,投资机构为了维持已投项目平稳,可能会通过追加投资避免已投企业暴雷。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
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 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
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的方式包括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
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有以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