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部门领导审核。 3.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4.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5.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银行贷款没还被起诉,如果法院还没有宣判,可以与对方协商沟通解决;如果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还款能力可以申请延期还款或者让银行减免部分利息。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具有下列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担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二者区别如下: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
有下列骗局: 1.刊登虚假广告,房源信息来源不真实。 2.中介机构与假房主串通或者雇托经营,设套布局诱骗消费者上当。 3.用合同的形式欺诈消费者。 4.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变换经营地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但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构成重婚罪,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主要责任和义务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
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