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的意义为方便快捷解决以下问题: 1、员工的录用及调档。 2、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 3、各类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出差错,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 4、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个体户资不抵债,不能申请破产。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也不是法人,即使欠债甚至资不抵债,债权人依法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在我国,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同时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属于法人。 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个人资不抵债
有以下两种形式: 1.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 2.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
二者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合同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3.合同内容不同。涉外劳务合同的三个合同都会受到国外法律制度的
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合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不受《劳动法》保护,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受《民法总则》或《合同法》调整。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解决相关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委托收账公司进行收账是违法的。因为目前法律并未让讨债公司合法的情况下,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收账明显违法。很多收账公司实际上根本不是公司,不是一个法律上承认的民事主体,而是几个人合伙起来,宣称是收账公司,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
左手迟,桡骨远端粉碎骨折一般可以鉴定为九级伤残,但是具体要以法医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书面诉状写好以后,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同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应诉和答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法律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