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纠纷能先予执行,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单纯进入院子不算私闯民宅,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才算是私闯民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进行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
关于公开宣判《刑事诉讼法》中有如下相关规定: 1.第178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第202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
有如下区别: 1、强制的对象不同。行政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 2、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10到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3、救济途径不同。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适用的法律
有精神病史的犯罪人员是不适合被关押的,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精神病是一种不可认为控制的疾病,那么法律上也是不建议将该类犯人进行关押处罚的。一般对于有着精神病史的患者,是建议将其放入精神病院进行看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起诉费,但也有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比如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导致的诉讼,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承担。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
一、商品房需缴纳下列税费: 1、契税:普通住宅1.5%,商住两用或公寓为4%。 2、维修基金:平米数×40。 3、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二、二手房需缴纳下列税费: 1、契税:普通住宅1.5%,商住两用或公寓为4%。 2、营业税:总房款的5.5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 3、如果有营业税还会附带城建税(营
专利权转让的所得收益需要交纳税费。因为专利权的转让,在通俗意义上来讲也是卖东西,也就是销售,只不过销售的是不是我们传统上理解的东西,而是无形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所以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益也要交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分割的,我们不能把原来的一个土地使用证去变成两个土地使用证。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分家之后自己可以重新向村委会申请新的宅基地,总之,不可能把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变成两个。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
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使用国家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企业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可以做转让处理,不做转让处理或无法转让处理的应当注销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