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如下: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
下列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指的是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的优点为,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缺点为,宪法修正案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在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在确定宪法实际有效的内容时,可能带来
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要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一、写好起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二、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网贷要给中介费,贷款中介费、手续费的具体收取比例,往往会根据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赔偿限额如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五万元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八千元人民币。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
双方或双方的委托人都在宣判现场就会一起拿到;如果一方一直缺席,也会有缺席审判,那么缺席的一方判决书会由法院转交,或者登报启事等。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送达之日分几种情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法律依据】 《合同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