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费用,即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 一、诉讼费。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聘请律师费用。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具体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
办理社保专利的手续如下: 一、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出业务。 二、进入社保局后,不需要拿号排队,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根据提示办理。 三、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并打印。 五、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六、持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的缴费凭证,转入地社
有下列职责: 1.查阅卷宗。 2.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材料。会见时,辩护人会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杂审核和分析过程,如果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辩护人会作无罪辩护。 3.制作辩护词。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和复核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面评价,是辩护律师从事本案辩护工作以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 4.出庭辩护。开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
《民法总则》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体现在下列法条中: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传来证据的效力判断:传来证据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的范围: 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国家机关及其负
延长办案时间的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收集物证的注意事项有: 1、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肖像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依法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在本人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按照民法理论,所谓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适用权利人的肖像营利的。最关键的就是要有营利的目的,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辽宁征地补偿标准是: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法律依据】 《辽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四、辩论对抗性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检察监督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