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一般为50年或70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交通道路违法行政复议: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终止审理的依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
一、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二、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契税(财政部门收取)、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三、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公证费最高300元。
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侵权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
原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雾霾算环境污染,雾霾属于空气污染,会直接对人的呼吸道和肺部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机关等组织单位,而不包括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 3、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