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高空坠物处理措施有:1.注意检查房屋.2.购买高空坠物险.3.行人防范。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高空坠物处理措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是看高空坠物的行为有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一旦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就要找到肇事者,一般的处理方式都是赔偿道歉,赔偿损失,严重的情况下涉及刑事责任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需要的材料如下: 1、延期申请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5、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6、企业组织机构网络图; 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8、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内容;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
特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专业碰瓷,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型碰瓷的升级版,具有团伙作案、协同作案的特点,而且这些人在实施碰瓷前还专门拜师学艺,更甚者,为了诈骗成功,还下狠手将自己的手指砸断,敢于下血本。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赔偿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作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
滥用姓名权只要没有做犯罪的事情,或者法律不允许的事情,那就没有违法。 姓名权的限制如下: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 2.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未成年引产没有监护人是不可以的,手术必须监护人签字,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违法强拆中的国家赔偿包括房屋原本价值损失、屋内装修损失、附属物毁损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及搬迁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刑事诉讼法》内容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父母如果偷看未成年子女的日记只是出于对其子女的关心,主观上也没有什么过错,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