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多笔债权如何转让
债权人有多笔债权的,债权怎样转让,由债权人决定。债权人可以一并转让多笔债权,也可以一笔笔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26-05-20 15:47
借条并非经过一定时间就直接失效,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本质是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无法再通过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具体的时间规则结合法律规定。
2026-05-20 09:09
原则上个人欠款债权可以转让,仅特定情形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欠款属于金钱债权,即便原借款协议约定不得转让,也无法对抗善意受让的第三方,因此绝大多数个人欠款都可以合法转让。
2026-05-19 16:34
2026-05-19 09:34
一、核心法律规则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借贷纠纷的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举证责任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还款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成立。
仅持债权凭证的审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借贷关系生效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条可证明合意),还需要实际完成款项交付才成立。
2026-05-18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