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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刑事辩护 2023-11-22 09:54 标签: 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并不是所有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都必然构成盗窃罪,也应当区别对待:

(1)盗窃真卡后通过伪造、涂改再使用的,或者盗窃伪卡、废卡后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2)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该信用卡属于伪卡、废卡,则其行为属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该信用卡属于真卡,则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复合行为,即既要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又要有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

仅有使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盗窃信用卡的人来说,如果其盗窃信用卡后又与使用人共谋,由使用人进行使用,则这种使用就等于是盗窃者自己使用,盗窃信用卡的人构成盗窃罪,使用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盗窃信用卡后盗窃者没有与使用者共谋而由使用人将信用卡拿去使用的,则盗窃者依法不构成犯罪。

如果使用人不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善意使用的,也不构成犯罪。

(3)盗窃人和使用人在盗窃前进行了共谋,由盗窃人实施盗窃,使用人使用的,均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龚超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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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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