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内,若一方所欠外债是为了支持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这便可以称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一人在婚姻延续阶段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外举债,而这笔债务远超乎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它并不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建议:
夫妻理应共同承担所欠下的共同债务。
在遇到离婚事宜的时候,首要应对的是共同的债务,应当首先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支付。
如若共同财产无法满足全部或部分债务偿还的需求,双方有权利协商如何去清偿这些共同债务;
若双方达不成协商意见,最后的解释权则交给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9-04 11:39
2026-09-04 11:29
2026-08-31 09:28
2026-08-31 09:07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8-30 15:19
如果仅在单独标注“经手人”的位置签字,你的身份仅为本次借贷交易的经办人、见证人,作用是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不属于借款的债务人也不属于担保人,不需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还款义务仅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人,经手人未作出承担债务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无需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