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该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间,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已经就所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民政局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尽快发给离婚证。具体时间可能会受到当天办理窗口人数、工作人员效率、夫妻双方准备材料的充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一切顺利,通常在半天到一天内可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026-01-24 15:55
离婚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需根据协议性质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若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需先起诉要求履行;若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24 15:09
2026-01-24 14:57
2026-01-24 08:50
一、冷静期内的法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在此期间,您可直接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原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无需对方同意。
二、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1)冷静期内(30天):
单方即可撤回:只需携带身份证到民政局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建议同步做好沟通:可邀请共同亲友或专业婚姻咨询师协助调解。
2026-01-23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