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庭,经过法院依法做出的多次催告之后,法官仍有权力在对方当事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倘若被告接到了法院发出的传票并被要求到庭,但却无合理理由而未按时到达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擅自离场,那么法院便可据此做出缺席审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024-05-11 08:21
涉及到婚姻生活中一方存在不当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两人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倘若无法成功达成协议,则此等问题将交由相关司法机构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是侧重于保护无过错方可获得更为合理的利益进行裁决分配。
2024-05-11 08:20
2024-05-10 09:58
2024-05-10 09:57
在此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无疑是可以启动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虚构债务,那么对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分配,理应给予其较少或不予分配的待遇。
2024-05-10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