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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婚姻家庭 2024-05-21 08:39 标签: 离婚案件 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2、若被告所在地与实际常居地址并不相符的,则应由其实际常居地址的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3、对于一方配偶离家迁徙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另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以下是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
(一)涉及一方配偶或双方配偶离家迁徙时间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
1.当一方配偶离家迁徙时间超过一年,而另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2.当夫妻双方离家迁徙时间均超过一年,其中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实际常居地址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被告无固定常居地址的,则应由原告提起诉讼时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1.当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且该军人并非文职军人的,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2.当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三)涉及原、被告双方均已注销城镇户口的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四)涉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五)涉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六)涉及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七)涉及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八)涉及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付娜律师

付娜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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