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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4-06-03 09:00 标签: 离婚 抚养费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下所定义的“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具有对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法定主体,在无法充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抚养责任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支付给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以及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监护方的一方应当负责提供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与教育开支,这部分金额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的期限长短,将由双方进行协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一)若其中一方因缺乏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抚养费,此时可以用其财产来抵扣子女的抚养费用;若不给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支付的情形,那么他有权减少支付。

所谓减少支付,主要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相当困难,无力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承担起子女大部分的抚养费用,这时就可以提出减少支付的要求。

(二)如有一方拒绝遵守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的是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应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需要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原协议约定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张岩律师

张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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