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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在派出所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刑事辩护 2024-07-02 09:34 标签: 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与已被羁押的涉嫌犯罪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若其他种类的辩护人也需进行类似活动,则需事先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方可实施。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当您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官方公函时,有权向看守所提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的请求,而看守所有责任尽快为您妥善安排会面事宜。
在正式展开会见之前,务必要确保自身已经准备好了所有必备的材料,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有了全面的把握,并能够引领被告人口头阐述证据。
同时,也要关注到被告的心理状态,避免因情绪波动过大导致的交流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郑正律师

郑正律师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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