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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法院裁定书安置的房屋可以拒绝接受吗

征地拆迁 2024-07-25 08:47 标签: 强拆

倘若拆迁安置房屋已经通过验收且完全符合拆迁补偿协议内所载明的各项规定,那么被拆迁方便无权拒绝接受该房屋。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被拆迁方可依法予以拒绝。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当涉及到旧城区改造而征收个人住宅时,如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改造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作为替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韩伟华律师

韩伟华律师

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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