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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逃逸复议无效可以起诉吗

交通事故 2024-07-30 09:02 标签: 交通肇事逃逸

若涉事者对于公安部门所作出的事故定责结果持有异议,则应发起行政复议程序。

同理,倘若该等人士对复议裁决依然不满,他们亦有权进一步向司法机构提出上诉。

当涉及的行政争议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优先选择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议仍感不满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他们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行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并在对复议决定表示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则需遵循此项规定。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持反对意见,他们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复议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申请人则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杨宣乐律师

杨宣乐律师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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