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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后村集体收回,应否给予补偿

征地拆迁 2024-08-17 08:46 标签: 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开垦的荒地,在未经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同时,若村民无证擅自开垦土地,这种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当政府需要征用这片土地时,其所能够给予的经济补偿仅针对原始用途,补偿金额的多少通常参照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的平均年度产值的三到六倍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任正飞律师

任正飞律师

四川君合律师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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