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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系名义股东,丈夫可否诉其单方转让股权无效

法律顾问 2024-08-27 09:28 标签: 名义股东

工商登记资料是判断名义股东的主要依据,确认股东属于实质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对此应当从股东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角度进行判断。若证实配偶一方确非公司实质股东,则另一方也不能成为相应股权的共有人,配偶可单方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在起诉该类型案件时,未持股配偶方一定要注意了解另一方是否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搜集到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等方面的证据,如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分取公司红利等。一旦能够确定其为公司实际股东,则可利用法律程序就其单方转移股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钱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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