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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24-09-04 09:41 标签: 行政处罚机关

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因此,不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需要向这两个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并请求其进行管辖权的指定。这样可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率,避免因为管辖权争议而影响到行政处罚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杨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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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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