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时,如果各自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他们都一致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和进行调解,那么他们应当在接收到由交通事故认证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或者是上一级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来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复核决定之后的第10日,向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在此基础之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展开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
然而,若是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停努力,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在调解书生效以后却未予执行的情况之下,当事人便可选择直接递交至人民法院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当事人亦可选择不通过前述调解程序,而直接上诉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025-04-19 16:56
车主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若车主未审查驾驶人资格或车辆状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无过错,则仅由实际驾驶人赔偿,车主无需担责。具体需结合个案证据判断。
2025-04-19 16:51
事故责任需由交警依法判定,双方应保留证据、理性处理。若对方有明显过错(如闯红灯),您无需认全责;若自身存在违规,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025-04-18 17:11
交强险优先赔付:即使对方全责,交强险需在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或责任人承担。
明确赔偿主体:若车辆挂靠公司或单位,可将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
执行风险防范:起诉前需调查被告财产状况,避免判决后无法执行。
2025-04-10 16:58
2025-04-10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