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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可以二次转让吗

房产纠纷 2024-09-29 09:28 标签: 安置房

买卖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不可以进行二次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产证是权利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因此不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安置房想要过户,应先在持有安置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住房维护基金等税费,从而取得房产证。此后,该安置房转变为商品房,才允许交易过户他人。

因此,在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之前,无法进行二次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马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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