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解除收养关系后,通常没有继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除非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有协商)。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被解除,养子女将不再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除非有特别的遗嘱或法律安排。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也进一步强调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通常会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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