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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4-10-15 09:34 标签: 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其有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显然属于应当收监的情形。

对于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当先对其新犯的罪行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然后,将新判的刑罚与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具体并罚的原则是,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此外,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其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样,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刑期。

综上所述,对于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并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同时,对于其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行为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不再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徐翔律师

徐翔律师

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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