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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能不能转让

合同纠纷 2024-11-22 08:45 标签: 无效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而工程款作为一种债权,其转让同样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

其次,考虑到工程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我们需要参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意味着,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享有工程款的债权。

然而,这种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还需要考虑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债权(包括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也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进一步地,我们需要考虑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仍然有权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周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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