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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与征收有什么区别

征地拆迁 2025-01-16 14:43 标签: 征地 征收 区别

征地与征收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质区别:

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即土地所有权从原土地所有者转移至国家。

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即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是暂时被国家使用。

实施程序: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其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土地征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公告程序。

审批机关: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体现了土地征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则相对较为分散,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由于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标准通常较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则主要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损失,包括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但不包括安置补助费。

综上所述,征地与征收在本质、实施程序、审批机关和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尊重和保护,也反映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不同土地权益的细致划分和严格管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曹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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