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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和担保人可以一起用吗

债权债务 2025-02-28 17:47 标签: 保证金 担保人

保证金和担保人不可以一起用。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即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被取保候审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这是因为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即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两种保证方式都是为了保证被取保候审人能够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并且与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挂钩,从而增强保证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和担保人是不能同时使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李鉴春律师

李鉴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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