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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5-03-14 17:12 标签: 合同 债权抵销

合同中的债权抵销必须满足四个核心要件——双方互负合法有效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到期、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抵销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双方才能通过抵销消灭债务。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逻辑

债权抵销的本质是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法律要求抵销需同时实现债务清理效率与公平性,既避免重复履行,又防止一方利用抵销权损害另一方利益。

二、债权抵销的四大要件详析1. 双方互负合法有效债务

双向债务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既有债权(主动债权)又负有债务(被动债权)。例如,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欠款100万元(被动债务),B公司又因租赁A公司厂房欠付租金80万元(主动债务),双方可主张抵销。

合法性要求:用于抵销的债务必须合法有效。若一方债务系赌博借款、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不得主张抵销。

2.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同质化”标准

金钱债务:最常见抵销情形,如借款与货款均为人民币支付。

可替代物:如双方均负有交付同规格钢材的义务。

例外协商抵销:种类不同的债务(如大米与小麦)通常不可抵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可突破该限制。

3.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期限利益保护:若主动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故不能主张抵销。例如,B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2024年10月到期,但A公司的货款债务2024年6月到期,B公司不得在6月直接主张抵销。

特殊情形突破

破产抵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即使未到期,也可与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抵销。

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若债务人书面同意提前抵销,视为放弃期限利益。

4.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抵销情形

法定禁止情形

人身专属性债务:如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

故意侵权债务:如因故意伤害产生的赔偿债务不得抵销。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如A欠B工程款,B欠C材料款,B不得主张以A的工程款抵销对C的债务。

约定禁止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债务不得抵销”,则需遵守约定。

三、实务风险提示

抵销意思表示须明确:主张抵销需以书面通知(如函件、协议)明确债务金额、依据,口头主张易引发争议。

注意抵销溯及力: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效力溯及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即双方债务均到期且符合要件时)。

第三方权益保护:若抵销损害他人利益(如已设定质押的债权),抵销无效。例如,A将债权质押给银行后,不得擅自以该债权抵销对B的债务。

示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设备欠款200万元(2024年5月到期),乙公司租用甲公司仓库欠付租金150万元(2024年3月到期)。2024年6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抵销通知,主张以150万元租金债权抵销设备款。

合法性分析:双方债务合法、标的均为金钱、主动债权(租金)已到期,且无禁止情形,抵销成立。抵销后,甲公司设备款债务剩余50万元。

四、特殊场景延伸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破产抵销不受“债务到期”限制,但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互负债务,且不得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禁止情形(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

连带债务抵销:连带债务人之一可主张以自己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连带债务,但以该债务人应承担份额为限。

总结:债权抵销是简化债务清偿的重要工具,但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或程序瑕疵导致抵销无效,引发二次履约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陈渊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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