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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新要约的认定

合同纠纷 2025-03-27 16:42 标签: 买卖合同 新要约 认定

在买卖合同中,新要约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提出新的要约(即“新要约”)。以下是关于新要约认定的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新要约?

新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收到原要约后,未按照原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而是对原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变更,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意思表示。这种新的意思表示不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独立的新要约。

二、新要约的认定标准(1)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

实质性变更通常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

标的物:改变交易对象的种类、规格或数量。

价格或报酬:调整交易金额或支付方式。

履行期限:改变交货时间、付款时间或其他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改变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

违约责任:增加或减少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内容。

解决争议的方法:更改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如果上述内容被修改,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对于一些不影响合同本质的轻微修改,通常不构成新要约。例如:

对文字表述的润色;

对格式条款的调整(但不影响合同主要条款)。

如果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则该承诺仍然有效。

三、新要约的法律后果

原要约失效

如果受要约人提出新要约,则原要约自动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

需要重新承诺

新要约需要等待对方再次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合同未成立

如果新要约未得到对方的承诺,则合同无法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罗燕珊律师

罗燕珊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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