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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与继子继承权的区别?

婚姻家庭 2025-03-29 12:02 标签: 养子 继子 继承权

养子与继子的继承权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继承权的取得方式及权利义务范围上。养子因合法收养关系自动取得继承权,且与生父母权利义务消除;继子需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才能获得继承权,且不影响对生父母的继承权。

养子:

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拟制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仅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

因父母再婚形成姻亲关系,继承权需以实际扶养关系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

与生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再婚解除,可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取得条件不同类型继承权取得条件权利范围权利义务终止情形养子收养关系成立即自动取得仅继承养父母遗产收养关系解除后终止继子需与继父母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供养等实际扶养关系可同时继承生父母和继父母遗产扶养关系终止(如父母离婚且未继续扶养)后丧失三、法律后果的差异

赡养义务

养子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生父母无此权利;

继子仅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继承权的排除情形

养子若对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子若未形成扶养关系,即使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遗产分配冲突

养子因与生父母权利义务消除,不参与生父母遗产分配;

继子可同时参与生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继承,形成“双重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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