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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弃妻子妻子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婚姻家庭 2025-04-24 14:31 标签: 丈夫 遗弃妻子 精神病

结论:若丈夫遗弃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妻子可以依法提出离婚。因遗弃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法律依据

丈夫遗弃妻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妻子因精神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成年子女等)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程序要求

确定监护人:妻子因精神病无法独立参与诉讼时,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提交材料:

起诉状(需明确丈夫遗弃行为及证据);

妻子精神状况的司法鉴定报告或医疗证明;

证明遗弃行为的证据(如长期分居记录、未履行扶养义务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结婚证、身份证明等基础材料。

法院审理:法院将重点审查遗弃行为是否成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综合判断离婚对精神病患者的影响。若遗弃行为成立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

遗弃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丈夫对患病妻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拒绝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导致妻子陷入困难,即构成遗弃。

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但刑事追责不影响民事离婚程序的推进。

财产分割与生活保障

离婚时,法院会优先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若妻子离婚后生活困难,丈夫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如一次性支付生活费或按月补助)。

财产分割时,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需重点收集丈夫遗弃行为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未支付生活费的记录、知情亲友的证言等)和妻子患病的医疗证明。

程序合规性:若妻子无行为能力,监护人需全程代理诉讼,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诉讼被驳回。

权益平衡:法院可能要求丈夫在离婚后继续承担部分扶养义务,确保妻子得到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孙琪律师

孙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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